今日消息,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在海关总署媒体见面会上表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措施调整的过渡期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据悉,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征收行邮税,而是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但是,新政实施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不断有跨境电商企业反映,税率大幅增加、订单量急剧缩水的同时,大量以保税模式进口的跨境电商企业,面临断货空仓的尴尬局面。
随后,2016年5月25日,海关总署内部发布了新的《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按照文件通知,新政暂缓执行已经确定,并且过渡期的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
2016年11月,商务部就曾表示表示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再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过渡期结束后相关监管要求和政策,出台之前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