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提高县城、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县城服务功能,提升县城品质和综合承载能力,打造景致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塑造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县城地位和作用。
县城是联结城乡的重要纽带,是现代城镇体系中的重要节点,是统筹城乡、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县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县城规划建设,对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打造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三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核心,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城市风貌特色化的基本取向,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特色风貌、着力提升环境质量、着力创新管理服务,使县城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县城功能基本完善,整体面貌显著改善,以建设一流县城为目标,建成一批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特色明显的现代化城市;全省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30%—4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9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70%左右的县城达到省级文明县城标准,形成县城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到2030年,所有县城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美丽县城建设要求;县城人口占县域人口的40%—50%,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现代化城市标准,将所有县城打造成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中小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第五条 遵循原则。
——产城融合。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规律,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产兴城,依城促产,实现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与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增强县城活力。
——城乡协调。推动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吸引产业、资本、人口等要素向县城集聚,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积极推进县城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形成城乡互动、以城带乡的格局,增强县城辐射力。
——生态宜居。树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的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促进县城建设模式科学转型,着力打造宜居温馨的幸福家园,增强县城吸引力。
——特色彰显。城市布局和建筑风貌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注重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提升建设品位,彰显中原文化特色,增强县城魅力。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体系。
县城应编制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建立以总体规划为统领,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层次齐全、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第七条 多规合一。
县(市)政府应按照空间规划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体制机制,通过“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实现“五统一”(统一发展目标、统一技术指标、统一空间坐标、统一图例标准、统一实施平台),实现各类规划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事权清晰、上下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着重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第八条 城乡总体规划。
县城应按照城乡一体、覆盖全域的要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对县域内每一寸土地都要提出规划控制要求。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城乡总体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山、水、林、田等自然地形地貌,坚持人口与土地规模相匹配,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划定城镇增长边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明确城乡建设约束性指标,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建设一盘棋。县城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修编。
第九条 县城规划布局。
县城规划应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满足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为目标,贯彻城市发展中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组团式、复合型、紧凑型、内涵式的增长模式,实现集约、节约的精明增长。
县城布局应统筹考虑新区与旧区、生活区与产业区、建设空间与生态空间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山水、田园格局,坚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树,结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态、地质灾害防御、重大设施廊道控制、空间布局演进特征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势、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要求,确定城区空间结构和形态。城区用地应按照集约紧凑、功能配套、职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复合的混合用地。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建设以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停车、地下商业、公共服务、工业仓储、人民防空等空间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第十条 专项规划。
县城应依据总体规划,及时编制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绿地系统、环境卫生、电力、通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人民防空、综合防灾、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
县城应加强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并将城市设计纳入县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区段城市设计;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同步编制城市设计的,应在规划批准后一年内补充编制。
县城城区内山体、河湖周边,主要干道沿线,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历史风貌区、交通枢纽地区等重要地方,应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区段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后3年内实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县城新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地区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街坊成片编制,以规划引导招商和项目建设,不得依据单个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重点落实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用地和布局,明确城市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五线”刚性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地块开发建设强度,不得突破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调整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特别指引。
省直管县(市)、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山区丘陵县(市)规划编制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省直管县(市)应按照区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强化区域辐射带动功能。城区应按照5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规模,结合山体、水系、生态廊道等进行规划布局;按照现代化中等城市标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规划应预留快速公共交通系统空间。
承担中心城市组团功能的县城,其功能定位应与中心城市相衔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积极承担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和功能配套要求;强化与中心城市的空间对接和交通联系,与中心城市之间规划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实现区域公交一体化,构建30分钟通勤圈;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与中心城市相关规划的衔接,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山区丘陵县(市)应依山就势组织城市布局和路网结构,充分体现山地城市特色。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生态环境保育和建设对策;加强用地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划定禁止建设区域,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和地质灾害提出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城市安全。
第三章 产城融合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县城规划建设应充分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以产兴城,依城促产,统筹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生态园区等发展载体的空间布局,协调交通等基础设施衔接,处理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实现产业区和中心城区资源共享、设施配套、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县城集聚人口、产业的能力。
第十五条 工业布局。
工业用地应遵循空间集聚和用地集约原则,依托产业集聚区进行集群化布局,集中连片建设。工业用地提倡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合理提高开发强度。工业区内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不宜大于35米,道路断面宜采用一块板形式。
产业集聚区内应配套设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并结合生活服务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公共绿地和文体活动设施。产业集聚区内职工宿舍和餐饮、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就近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建设“工业邻里”。
有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生产储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的工业设施与居住区、人员活动密集区间要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隔离空间。
第十六条 服务业布局。
服务业设施应按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进行分类引导,并根据其辐射范围和服务对象分级设置。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
规划设置商务中心区的县城,应将金融、信息、研发、企业总部、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并配套设置商务办公、会展(展示)、文化、娱乐等设施,满足服务全县域的要求。
规划设置特色商业区的县城,应将商业、餐饮、娱乐、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集中布局,形成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城市功能区。
服务当地居民的服务设施应根据人口密度合理配置菜市场或农副产品市场、便民超市等设施,规范设置夜市、早市、维修点等便民场所,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城区沿街商业店面宜采取内街式布局,商业门店不应向交通性道路开口。
第十七条 物流仓储布局。
物流仓储用地应根据性质、规模,结合产业集聚区、批发市场或对外交通设施合理设置;油、气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储放场所、仓库选址应与城市中心区、居民区及重要的交通枢纽、桥梁、水源地、变电所和其他重要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大型物流仓储用地与对外交通出口之间应建设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尽量减少对城区交通的干扰。鼓励建设多层仓库。
合理设置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宜布置在城区边缘地区。
第十八条 农业生态园区。
在县城城区及其周边可以结合组团间的生态隔离绿地、城市楔形绿地等规划布局农业生态园区,就近满足县城居民农业观光、休闲体验的需求。
第四章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一节 综合交通
第十九条 综合交通规划。
县城应按照高效便捷、衔接顺畅、绿色出行的原则和现代化城市的标准,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科学组织道路网系统,完善城市交通设施和慢行系统,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