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全文

   2017-02-07 河南人民政府网佚名3630

  第二节 旧城区更新改造

  第四十条 更新改造策略。

  县(市)政府应在深入研究人口现状及居住状况、土地利用情况、建筑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的时序和规模,避免大拆大建。

  倡导街坊整体更新改造,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块规模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低于2000平方米的地块应与周边其他地块联合开发。

  旧城区改造应保护原有街巷肌理和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群落,以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历史风貌保护区,严格保护历史风貌,体现城市发展历史延续性,增强城市历史记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修补。

  旧城区更新改造应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提升品质、完善功能、美化景观的原则,有序实施城市修补,避免大拆大建,解决旧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加大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间。控制旧城区改造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加快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城市空间的开放性。加紧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风险的管线、桥梁、隧道、房屋等,合理配置应急避难场所,减少城市风险。加快改造老旧管网,积极建设综合管廊,提高旧城区承载能力。完善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养老、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设施。大力推行街区制,鼓励打开封闭社区,打通断头路,增加支路网密度。鼓励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建设,适当增加旧城区停车位供给。统筹利用节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维修、风貌提升等多方面资金,加快老旧小区、老旧住宅、老旧厂房综合改造。鼓励老旧建筑改造再利用,支持优先将老旧厂房用于发展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积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断改进加装的方式方法,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

  第三节 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居住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和公共交通等因素,相对均衡布局。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新建街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公顷,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应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居住区可采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结构模式,居住组团用地规模一般应控制在2万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三条 生活配套设施。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组合设置,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应集中布局,并配建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

  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县城居住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省直管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2以下,其他县(市)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一般应控制在1.8以下。

  新建居住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并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四节 海绵城市

  第四十五条 总体要求。

  县城应尽快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到2020年,省直管县(市)和县级城市20%以上、县城10%以上建成区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区现有河、湖、坑、塘等自然水系,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以上,综合利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资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十六条 主要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化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新建单位和小区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旧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公园绿地提升、道路改造等,积极推进海绵型生态水系、海绵型绿地系统、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区和单位建设。

  第五节 绿地系统

  第四十七条 规划布局。

  结合自然山水、城市总体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居民出行“300米见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绿地)、500米见园(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公园)”标准,规划构建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主要街区和中心区应集中建设一批开放式绿地。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应见缝插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破硬增绿。全面实施边角地、弃置地绿化,做到不留死角。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设施、停车场等尽可能实施立体绿化。

  第四十八条 绿化种植。

  绿地种植要以乔、灌木为主,突出乡土植物,避免建设大面积草坪,体现节约化园林建设要求。按照“四季常绿、三季有花”要求,合理搭配色叶和观花植物。县城主要干道、重要出入口、滨水地段等部位绿化要按精品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园和绿化带建设。

  县城均应建设不少于1座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并配套建设体育健身等相关设施。规模较大的经济发达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应完善公园体系,规划建设植物园、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专类公园。

  县城规划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水系周边等地区,应规划建设宽度不少于30米的绿化带,形成县城风景线。

  县城所有道路绿化、广场绿化应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下沉式绿地。绿地应低于路面或铺砌地面10—20厘米。

  第五十条 庭院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绿地率不低于25%留足配套绿化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

  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立详细完整的资源档案。落实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名录,加强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加强日常养护,确保古树名木数量不减。

  第六节 生态环境

  第五十二条 生态空间布局。

  贯彻生态文明和山、水、林、田、湖、城为一体的理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重要山体、重要河流、重要湖库、重要公园以及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城区大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多层次、网络化、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体系。

  第五十三条 生态修复。

  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加强对城市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开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坏山体的建设活动。采取修坡整形、矿坑回填等工程措施,消除受损山体的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形态。开展水体治理和修复,加强对城市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避免盲目截弯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取砂等破坏行为。全面实施控源截污,强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检查井系统治理,开展水体清淤。构建良性循环的城市水系统。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岸线和滩涂,恢复滨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动植物、底栖生物等,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在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同时,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科学分析废弃地和污染土地的成因、受损程度、场地现状及其周边环境,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消除场地安全隐患,修复利用废弃地。选择种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强的植物,恢复植被群落,重建生态系统。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

  明确大气、水体、土壤、乡村环境改善目标指标和措施,提出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第六章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必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区内大拆大建、拆真古迹建假古董。历史文化街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街区肌理,做好建设控制地带与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景观协调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县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六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

  保护体现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街区和建筑,每个县城应选择不少于1个片区进行保护性整治提升,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修复。各县(市)应开展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及保护规划编制,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措施。历史风貌区的更新应采取渐进化模式。

  第五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传承。

  县城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科学划定并重点保护传统文化活动或展现场所。

  第七章 特色塑造

  第五十八条 总体特色。

  县城应加强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形象的研究和构思,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化,体现适宜的空间形态、体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风格和环境景观,彰显地域特色,明确城市整体风貌定位,提炼并形成城市风格,达到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目的。

  第五十九条 空间景观。

  县城应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数量和布局。确有必要建设的高层建筑应向城市中心区集中,塑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应注意协调建筑群体与开敞空间之间的关系,合理组织休闲空间和步行交通。对城市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绿化景观、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使城市景观彰显大气、灵气、雅气,避免小气、土气、俗气。

  第六十条 重点地区景观。

  加强重点区段的城市设计,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的认同感、知名度和吸引力。

  沿山地区应加强山脊线保护,控制主要山体周边的建设密度、尺度及建筑高度,保证城市轮廓与山体背景相协调。浅山丘陵地区的建设应依山就势、高低错落,避免挖山、填湖、大规模改造地形。

  滨水地区应提高临水空间的可达性和开放性;临岸建筑应按照近低远高的原则进行布局,形成丰富的建筑空间层次;水体岸线宜采取生态驳岸,减少硬质护砌,保护自然湿地。

  城市中心区应倡导土地多功能兼容,增强城市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对集中布局高层建筑,加强建筑群体空间整合。提升环境设施、景观绿化和夜景照明水平。

  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应按照沿街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1∶1.5左右的比例进行规划设计,形成协调有序的空间界面,并控制建筑物间的风格、材质、色彩。建筑底层或裙房应充分结合街道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有吸引力的活动场所。人行道铺砖要避免使用花岗岩、大理石等不透水、不防滑的材料。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地区应集约布置商业、商务办公、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合理配套公交站场、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等设施,做好各种交通出行的衔接工作。

  公园绿地和城市广场等市民活动场所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应保持建筑与环境的协调统一,周边建筑高度应由内向外、由低向高分层控制。

  第六十一条 精品工程。

  充分挖掘本地历史文化和自然文化特色,建设一批独具地域特点或时代精神的县城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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