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 国内部分行业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北京出台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浙江要求,各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全国
一、用户签入网协议必须实名
近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创业必读!财险产品费率水平不得危及保险公司财务稳健
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完善产品定价监管制度,防范准备金不足导致定价不足而引发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指引》特别要求了保险公司将提取数据的方法记录留存,使得对数据提取工作的验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对产品费率厘定的监督管理办法做出规定,包括对费率精算报告、费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责规定,为产品费率厘定监管提供保障。
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2月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总则指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四、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于2月1日起施行,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条例》共24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五、民航局:《绿色航站楼标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旨在强化对航站楼绿色规划、设计、运行的引导和控制,从航站楼构型、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人性化服务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对航站楼绿色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适用于指导航站楼新建、改(扩)建、既有航站楼设施设备系统改造,以及航站楼运行管理。
六、《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16年12月28日,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已予印发,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
一、《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保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针对北京市房屋征收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征收项目,暂行办法提出了成片房屋市场化评估技术思路,明确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针对成片房屋以外单个或特殊类型房屋,暂行办法明确了具体评估方法选用的一般原则及要求,主要包括实践中较常用的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等适用。
除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具体规定,包括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质等搬迁费用评估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办法》规定,浙江省追偿金额设定为最高不超过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被追偿的责任人不服追偿决定,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必须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在职期间产检视同正常劳动要支付工资,并且在职期间遇性骚扰单位须及时处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四、《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
二是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
三是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是细化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服务措施,《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