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进入第二阶段之际,传闻已久的非银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正式落地。
央行今日宣布,正式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新政的具体措施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未交存的备付金则仍按原制度,即仍可享有利息收入。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快速发展的近几年,出现了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违规现象;同一家支付机构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客户备付金账户的普遍现象也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此外,一些支付机构还存在靠吃银行支付给客户备付金利息为主要盈利模式的问题。
这些问题也让第三方支付成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一大整治对象。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根据今日公布的10号文件,央行规定,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在具体比例方面,央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
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其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10号文件规定,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比例最低12%,最高20%;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比例为10%至18%,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比例为16%至24%。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
在13日的答记者问中,央行有关负责人称,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该负责人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央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以下简称网联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网联平台的筹建已于2016年底启动,预计2017年3月31日上线。
在股权方面,网联平台除了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入股,央行也将入股,以保证央行对这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和投票否决权,除了二者,其余股东的股份份额最高不会超过10%,这样设置是为了防止网联平台被大型支付机构垄断。
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什么是客户备付金,目前人民银行是如何监管的?
答: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监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随着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推进,逐步构建了人民银行政府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多方位客户备付金监管体系。
二、为什么要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答: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一是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二是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三是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四是客户备付金的分散存放,不利于支付机构统筹资金管理,存在流动性风险。
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人民银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的工作要求,人民银行经过深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该方案也获得了支付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普遍认可与支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还原支付机构的业务本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更好地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后是否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
答: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一是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二是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三是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四、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目前支付机构开展的支付业务类型共分三种,即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这三类业务的交易特点不同,导致其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交存比例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一方面,根据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五、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备付金存管银行有什么影响?
答: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备付金存管银行除配合完成备付金交存专用存款账户相关工作外,须继续履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归集、核对与监督工作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应继续做好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
另外,客户备付金作为商业银行存款的一部分,统一纳入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将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