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2017-01-16 国务院佚名6300

  1.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深度融入国际能源署海洋能源系统实施协议(IEAOES-IA)、国际电工委员会海洋能转换设备技术委员会(IECTC114)、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国际组织,依托国际海洋能大会(ICOE)、亚洲波浪能和潮流能大会(AWTEC)和上海国际海洋技术与工程设备展览会(OIChina)等国际会议和展会平台,强化国际务实合作。支持在中国举办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能事务,开展国际海洋能技术路线图、开放水域测试、规模化应用、发电成本、环境影响、政策许可及国际标准等热点问题研究,借鉴国际海洋能发展经验,不断提升我国海洋能发展水平。

  2.持续引进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海洋能领域的技术引进与合作研发,促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参加国际合作计划,鼓励国内机构与国外先进研发团队、跨国公司开展多方位合作研发,联合承揽海洋能工程项目,推进国际合作基地、联盟、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建设,鼓励国内企业跨境并购及外商投资我国海洋能产业。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和创业。

  3.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借助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等项目,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海洋能沟通交流与务实合作。鼓励联合开展资源调查评估,开放和共享海洋能公共服务平台,启动人才联合培训计划。积极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合作开发与应用示范,推动国内和国外企业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海洋能技术“走出去”。

  四、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进一步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强规划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多元投入保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推进海洋能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一)加强规划组织与实施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能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规划实施,编制年度海洋能进展报告,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评估。鼓励沿海各级地方政府先行先试,为海洋能项目用海、用地、并网等提供政策保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洋能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沿海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海洋能开发利用规划。

  (二)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海洋能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计划等国家财政资金在推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保持持续、稳定的投入。各级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加大地方资金投入。鼓励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资金补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海洋能领域,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海洋能资金投入机制。

  (三)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加强电力消纳、电价补贴、税收优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政策研究,制订促进海洋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鼓励地方出台电价补贴、用海用地优惠等政策,形成目标一致、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政策合力,促进海洋能技术和装备的规模化应用,推动海洋能纳入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体系。加大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意识,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促进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海洋能产业发展新环境。

  (四)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快海洋能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海洋能专家队伍。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力度,培养工匠精神,大力建设海洋能创新团队,努力培育集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科技创业于一体的科技人才队伍。鼓励高校加强海洋能基础学科建设,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海洋能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的人才储备和发展后劲。建立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分类评价的海洋能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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