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以国际化为引领拓展服务空间。
1.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强信息服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居民生活服务企业向境外延伸服务网络,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企业,推动有关部门有序放宽家政等居民生活服务准入限制,重点引进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鼓励居民生活服务领域的跨国公司来华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推动标准国际化,加大国际标准采标力度,推进我国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与国际接轨、与国外标准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2.弘扬中华传统服务。
中华传统服务主要涵盖餐饮、民间艺术和民俗、中医、中药、保健、传统手工技艺等领域,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和历史积淀,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具有一定创新发展空间。健全中华传统服务管理体制,完善促进政策,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中餐、中医药、中华武术、民间艺术、传统曲艺、传统教育等行业全面协调发展。加强老字号商标保护,在传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理念和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开发特色服务。力争到2020年,形成区域布局合理、各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中华传统服务企业,打造一批享誉海外的中华传统服务品牌。
专栏7 推动国际化发展实施中华传统服务振兴工程。结合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建立监管平台,建设“中华传统服务出口基地”,推动中华传统服务企业“走出去”。 实施海外中餐行动计划。鼓励有实力的餐饮企业到国外开设经营网点,推动国内中餐企业与当地餐饮企业开展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引导海外中餐企业采用国内中餐高水平服务标准,推动中餐纳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支持餐饮行业中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六)以优化环境为保障提升发展动力。
1.健全诚信体系。
规范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诚信机制,建立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健全信用评价指标,对企业信用、从业人员行为、服务流程、纠纷处理等进行规范;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推动政府向社会机构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行政管理中依法建立以企业信用记录为基础的奖惩制度。开展诚信评价,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居民生活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形成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网,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探索发布信用“红黑榜”,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强诚信监督,加大整治力度,落实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依法统一公开执法信息,为广大群众提供畅通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落实举报投诉奖励措施,引导消费者积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的监督作用。
2.保障供给安全。
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生活服务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做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法规、标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专栏8 优化发展环境开展诚信示范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包括用户信息认证、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流程保障等内容的信用体系,定期对供应商和员工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介发挥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宣传守信典型案例,公开失信惩戒案例,带动行业信用水平的提升。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完善预防性工作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加强宣传,利用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和手机报等方式对企业安全生产敲响警钟,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重点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曝光安全隐患,通报企业“黑名单”。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
加快制修订居民生活服务业法规,明确政府管理职责、服务双方权利与义务、企业经营需满足的安全环保等要求、服务纠纷解决以及违法处罚等相关内容。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执法体制,将对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的执法纳入商务综合执法的内容,建立行政管理与执法职能间的衔接机制。
(二)强化规划引领。
加快推动地方居民生活服务专项规划制定工作,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家战略和相关规划衔接,并根据国内国际发展形势依法适时调整规划预期目标。支持政策创新,推动地级以上城市在公共服务、用地保障、企业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政策试点。加强规划政策宣贯,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应用性,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完善政策措施。
加快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业行政审批改革,推动各级政府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中落实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比不低于10%”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居民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改革后税负变动情况,确保所有行业税负水平只减不增;清理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落实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政策。研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服务和产品供给。
(四)加强人才培训。
按照需求导向、覆盖广泛、形式多样的原则,引导行业组织和企业建立全职业生涯、全过程衔接的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快建立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重点围绕法规标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服务流程、经营管理等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专业性、有效性和多元性,完善培训、考核、上岗的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服务人员培训,对吸纳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服务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五)做好统计分析。
健全居民生活服务典型企业统计监测体系,优化样本结构,完善统计指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加强运行分析,探索服务消费统计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宏观决策、行业管理、消费引导提供信息服务和数据支撑。协商统计等部门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推进居民生活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标准与国际统计标准的衔接。支持社会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与社会紧密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机制,鼓励各类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监测分析,推动基础数据的共享。加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利用商务部门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居民生活服务业运行情况及预测预警信息,更好地指导企业经营、引导居民消费。
(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支持事业单位、协会在加强统计分析和业务交流、参与项目评估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参与重大战略研究、重大项目的决策咨询和居民生活服务统计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国际交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规范化发展水平,维护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居民生活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