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各项规定。争取粮油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二)加大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支持,为企业转型升级、粮食收购、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应用、拓展市场等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为加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引导加工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提高粮油加工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保险服务。
(三)加强产业政策和标准指导
落实国务院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贯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当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用市场的办法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区分优劣产能、分类支持帮扶,研究制定加快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等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粮油加工业进入的节能、节粮、环保、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规范条件。抓紧制修订粮油加工业产品、原料、方法、过程等技术标准体系和规程。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大对口粮产品及主食、方便食品和现代生物发酵食品等新产品标准的研制力度。提供标准实施咨询服务,积极引导企业正确、有效执行标准。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在山东、河南、黑龙江等省开展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消化库存等示范试点。加强宣传引导,通过举办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活动,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粮食产业开发,加大全社会公益性科学用粮和健康消费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四)加强行业信息监测预警与服务
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产业经济统计体系,完善全面、准确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和发布平台,提高加工企业统计信息的质量和公信力,加强粮油加工业统计信息公共服务。依法开展粮食供需平衡情况调查,加强重点企业生产运行形势分析。理顺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五)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贯彻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涉粮社团和有关中介组织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信息沟通、标准制(修)订、专业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及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提出发展建议。
(六)加强人才支撑保障
营造吸引培育专业人才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内培养和国外引智,依托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建成一批粮油加工业专业化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育高水平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立粮食产业科技人才库。开展职工技术培训、技能鉴定及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打造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的高端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和造就大批优秀企业家。充分研究分析国内国际市场和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
(七)加强规划实施和评估
国家粮食局统筹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强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加强与相关部门政策统筹协调和信息沟通,做好规划宣传贯彻,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评价评估机制,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粮油加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行业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