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2016-09-30 国务院佚名8370
 
  (四)知情权和参与权
 
  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
 
  ——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推进警务、狱务、审判、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选任渠道和范围,明确参审案件职权。
 
  ——进一步完善特约检察员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特约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检察,谋议检务。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自治。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慈善组织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会组织法配套法规。推进居务、村务公开建设,促进居民、村民民主参与。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有效参与民主管理。
 
  (五)表达权和监督权
 
  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
 
  ——建立对各级国家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健全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和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实行网上信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修改行政复议法,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力度。
 
  ——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本级人大报告。
 
  ——搭建政协协商平台,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开展广泛协商,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审计监督。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三、特定群体权利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求,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提高少数民族参政议政能力。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加强少数民族公务员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保到2020年在民族地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持续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权利。推动国家公共服务资源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加强跨省区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进一步缩小民族自治地方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继续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深入推进教育对口支援。支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民族地区培养输送农村教师。适当提高东中部省市职业院校招收民族地区学生的比例。继续办好内地民族班。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水平,在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鼓励和扶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的现实题材作品。加大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产业扶持力度。
 
  ——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城市中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二)妇女权利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消除性别歧视,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努力消除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方面的性别歧视。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降为18/10万,新增产床8.9万张,力争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14万名。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设立男性职工带薪陪护分娩妻子的假期制度。大力发展针对0-3岁幼儿的托幼机构,为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提供支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三)儿童权利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障儿童权益的责任,全面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目标。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关爱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
 
  ——保障儿童健康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到2020年,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和9.5‰以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保持在95%以上。继续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强化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
 
  ——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
 
  ——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到2020年,“儿童之家”覆盖90%以上的城乡社区。确保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关爱困境儿童。全面构建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体系,实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规划。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保障水平。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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