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7 中国经济网佚名7540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相关制度,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范围和审批方式的通知》(财金 〔 2007〕 37号 )、《关于完善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担保方式的通知》(财金函 〔 2016〕 16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贷款项目投资,是指社保基金基于安全性、收益性、合规性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通过信托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应不断加强科学精细管理,努力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注重公开性、透明性,兼顾社会效益,投资比例和单一项目投资规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以下简称股权部)是承担信托贷款项目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的要求,负责拟定信托贷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范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投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信托贷款投资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建设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
 
  (三) 由符合条件的银行或大型企业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 由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对项目进行受托管理。
 
  第六条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原则上为资产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
 
  (二) 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规范;
 
  (三) 主体资产清晰,财务状况稳健,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 ;
 
  (四) 依法获得信托贷款项目的主体经营或建设资格;
 
  (五) 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 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亿元;
 
  (二) 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 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
 
  (三) 主要股东实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
 
  (四) 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实收资本不低于 80亿元;
 
  (二) 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
 
  (三) 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净资产不低于 150亿元;
 
  (二) 大型企业作为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人,其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三) 同一大型企业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 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 1.5倍。
 
  第三章 项目选择
 
  第十条 项目来源
 
  社保基金信托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应在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以直接向股权部书面发函,提出合作申请。股权部也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银行、信托公司和借款人等多渠道寻找信托投资项目。社保基金会不接受其它机构或个人作为中介或第三方介绍信托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 建立信托贷款项目库
 
  (一) 股权部建立信托贷款投资项目库。对已接触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符合进库条件的纳入项目库。
 
  (二) 对已入库的信托贷款项目,股权部应积极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资质、拟用款项目审批情况、银行或大型企业的担保承诺等材料,对项目进一步审查和筛选。
 
  第十二条 担保人的选择
 
  (一) 借款人在符合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要求的范围内自行选定银行或大型企业作为担保人;
 
  (二) 如借款人提出请求,股权部可协助推荐担保人;
 
  (三) 担保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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