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7 中国经济网佚名7540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的选择
 
  (一) 股权部应结合信托行业变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和以往合作情况,在每年 6月底前提出信托公司(不超过 10家)备选库建议名单,报会领导批准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一年。
 
  (二)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信托公司均可向社保基金推介信托贷款项目。信托公司推介的项目,由该信托公司担任项目受托人,在立项报告中报会领导批准,并在审议尽职调查报告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三) 除信托公司直接推介项目以外获得的信托贷款项目,在报请立项前,股权部应向备选库中信托公司发出合作邀请。根据项目信息等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域、以往合作情况、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方案以及信托管理收费水平等,按照业务专长、受托人适当分散、便于履行受托人职责等原则,经股权部筛选提出备选受托人建议,在立项报告中报会领导批准,并在审议尽职调查报告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账户监管银行的选择
 
  (一) 银行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担保银行作为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等银行收费标准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二) 大型企业担保的信托贷款项目,由信托公司选择信托专户和信托贷款账户的监管银行,账户监管费包含在信托报酬中。
 
  第十五条 信托贷款投资项目的选择
 
  (一) 对已列入项目库的信托贷款项目,股权部根据社保基金资产配置计划和信托市场状况,提出投资规模、期限和收益率的初步意见。
 
  (二) 股权部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及信托公司就拟投资项目的规模、收益率及期限等进行协商,努力争取较好的投资条件。
 
  (三) 信托贷款项目预期收益率应根据当期信托贷款投资基准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并结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项目承受能力、信托报酬等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协商过程要有记录备案,并经股权部部务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 股权部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和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后,提出拟投资项目建议。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
 
  根据初步确定的投资方案,股权部将拟投资信托贷款项目报会领导审批立项并提请开展尽职调查。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拟用贷款项目的贷款规模、期限、利率、还款来源等。
 
  第十七条 项目尽职调查
 
  (一)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股权部会同法规及监管部共同组成项目小组,法规及监管部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项目开展合法合规性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公司治理、业务经营情况,重大债权债务、主要资产、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情况等,信托贷款项目合法合规情况。
 
  (二) 项目小组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律师研究风险和处置措施,积极与被调查方进行沟通处理,并形成最终尽职调查结论,供投资决策参考。
 
  (三) 在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股权部应敦促借款人书面承诺,不得就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向第三方支付中介费或财务顾问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
 
  (一) 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股权部经会签法规及监管部后,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利率、期限,尽职调查主要结论、风险分析和投资建议等。尽职调查报告意见与立项报告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二)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合同签署及划款
 
  (一) 股权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会同法规及监管部组织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规模、利率、期限、提款时间和方式、信托收益计算及支付方式、违约处罚、账户监管要求等。
 
  (二) 法规及监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书。
 
  (三) 股权部将经法规及监管部审核的有关合同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
 
  (四) 根据投资合同和社保基金会规定,股权部商请基金财务部完成划款。
 
  (五) 对于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但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延期或取消的信托项目,以及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率、贷款期限等投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托项目,股权部应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会领导批准后,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再次审定。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对信托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和已投资项目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置突发风险事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合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法规及监管部负责对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合规审查与监控,提出合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信托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做好信托贷款投后管理;在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根据合同约定和社保基金会有关规定,配合基金财务部办理有关资金往来、信托收益收取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股权部应敦促受托人或监管银行严格按照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其它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关注借款人状况和贷款项目进展,不定期现场查看,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按期提交信托贷款事务管理报告,及时报告项目中出现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因划款手续等问题致使信托项目未按期兑付本金或收益的情况,股权部应敦促借款人或信托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罚息。在信托贷款合同执行中因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保基金资金安全和预期收益的,社保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执行。对因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股权部应会同法规及监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采取财产保全、提请担保程序启动、法律诉讼等措施确保我会信托贷款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信托项目到期后或提前终止时,股权部会同基金财务部办理信托账户清算及销户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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