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政策

   2016-09-23 每日经济新闻佚名9890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 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 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 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 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 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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