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二十条”

   2016-09-19 新华网佚名4980
 
  (九)深化涉农特色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涉农资金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合机构要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力争全省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以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主动提供针对性、有效性强的金融服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作用,积极探索健全“四台一会”(融资平台、担保平台、管理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等符合涉农项目特点的量体裁衣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秋收等农村生产生活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完善农业项目抵质押条件,稳妥推进“三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等业务的开展,做好农民进城购房等金融服务,确保涉农信贷利率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合理利用支农再贷款、“三农”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当地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推动县域金融服务继续“下沉”。县域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当地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吸收资金要确保较大比例投放于当地。积极到机构空白乡镇设立标准化固定营业场所,扩大金融服务半径和单体网点服务覆盖面。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空白乡镇,采取便民金融服务点、金融电子化机具、电子渠道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服务。
 
  (十一)着力加大对住房消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民间投资的支持。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国家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政策,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特别是首套自主购房的贷款需求。对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色金融服务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模式,力争在3年内形成一批有成效、可推广的金融支持创业创新模式和产品。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和创业型大众群体,培育引领城市未来创新驱动发展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加大对智慧城市以及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妇女创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新型银企关系,在金融服务和融资门槛、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价格上,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要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民营企业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随意提高放贷条件,不得设置“玻璃门”和“弹簧门”,不得进行歧视性服务。
 
  四、扎实推进精准扶贫
 
  (十二)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设立扶贫事业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重点做好对接扶贫卡单,落实“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扶贫绩效、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精心设计帮扶措施、精细规划扶贫项目、精确识别扶贫对象,切实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重点推进“三山一滩”(大别山、伏牛山、太行山、黄河滩区)地区扶贫开发业务,实现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平均水平,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平均水平。协调推动贫困县统筹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对产业扶贫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建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探索推广“保险+银行+政府”的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十三)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落地。实行全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分片包干责任制,大力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扶贫信贷合作机制,对存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明确一家主要责任银行,牵头负责做好贫困户的小额贷款服务工作,其他责任银行要积极加大扶贫贷款投入。对建档立卡户开展逐户走访调查,到户率要达到100%,力争让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能获得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主要责任银行对分包区内的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量不得低于其总量的60%。
 
  (十四)切实加大对易地搬迁和产业扶贫的支持力度。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优势,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金融服务要着力覆盖建设、安置、安居和就业、创业各阶段,对于有稳定还款来源的安置区建设项目,可以对融资主体资质不足、资金到位较慢等问题采取适当放宽标准、特事特办的贷款方式,对搬迁对象的装修和购置家具等消费贷款、创业贷款、就业培训贷款等融资需求,可以按照预期到位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一揽子”贷款。引导商业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加大支持,制定专项信贷优惠政策,加快与贫困地区产业推进行动、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的信贷对接,创新开展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合作。扩大金融债使用范围,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政府+企业+保险+农户”的产业扶贫模式。
 
  五、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十五)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信用等级、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转嫁成本)和“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格控制中间业务收费水平,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涉农、扶贫等收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对于能在利差中补偿的,不再另外收费;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成本性收费,要严格控制收费水平;对于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收费,按照市场原则规范管理;对于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费项目及价格,要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充分利用政府过桥资金池的作用,做好对实体经济续贷、增贷、增信工作。对利用资金池为困难企业垫资归还的贷款,银行一律不得停贷、压贷、减贷。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政府担保机构,减少企业融资费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
 
  (十六)积极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对运作规范的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帮助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对于煤炭、钢铁等传统优势行业,以及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妥善做好债务处置工作;对各级政府已决定必须破产清算的,全面清查融资情况,合理评估影响,认真研究信贷退出的方式、节奏,不搞“一刀切”大规模退出。
 
  六、加大监管倾斜支持力度
 
  (十七)提高监管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树立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良好导向,实施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制度,对小微、涉农、扶贫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提高2个百分点。完善差异化的考核制度,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不良贷款,可免予追究相关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十八)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主动与财政、税收、司法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加灵活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功效和能力。积极拓宽处置渠道,运用市场化、批量化方式,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盘活低效信贷资金占用,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
 
  (十九)加强银行债权保护。推动建立部门间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等信息的共享,遏制失信行为。联合司法部门加大对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虚假财务信息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有效协调,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加快审理,缩短办理周期,加大债权保护和追偿力度。
 
  (二十)开展政策落实督查专项行动。下半年,河南银监局在全省开展重点问题现场检查专项行动,将融资难融资贵、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不规范收费问题等列为督查重点内容。一是开展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反映突出的申请贷款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一些银行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水平,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二是开展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落实、续贷政策落实、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收费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加快整改,推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明显改善。进一步加大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力度,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违规放贷、严禁过桥转贷、严禁虚假统计、严禁乱收费用、严禁乱浮利率,坚决遏制不合理收费等违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开展“两加强两遏制”(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回头看检查。重点严查“十大行为”:落实中央宏观政策和监管要求不力的行为;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重发展速度、轻风险内控的行为;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融资负担的行为;热衷当通道、做过桥、加链条,资金“脱实向虚”的行为;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签订抽屉协议、贷款“三查”执行不力等行为;违规私售飞单和代理销售,误导或诱导购买投资产品的行为;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行为;操作风险管控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内外勾结、违法犯罪的行为;瞒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案件、对相关责任人查处问责不力的行为。四是完善企业举报和反馈机制,建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举报加重企业融资负担、侵害企业权益的违规行为,建立企业问题转办和查处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与监督作用,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安排,确定牵头部门,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推进措施,确保政策真正落地。加强工作进度报告,定期(每季度一次)对照本文件内容,对政策落实和服务经济情况进行自评估,向对口监管部门和属地银监分局报送自评估报告。加强信息反映,积极向银监部门反映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工作措施及成效。
 
  各级银监部门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政策情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纳入督促检查和监管评价范畴,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网点设立和业务创新试点等方面可给予适当政策激励。加强监管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坚决严查严办、严厉处罚,确保政策措施尽快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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