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发布重要标准,要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组织好标准推广实施工作。规范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健全标准解释机制。推进并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推进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严格执行。建立保险行业标准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
推动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保险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国际保险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力度;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
专栏3 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工作表
1.完善保标委制度建设。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后评估,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2.建立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鼓励先进、带动后进,推动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取得实效。
3.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推进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推进行业标准监督、检查、评估工作机制。
4.建立企业标准评价体系。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和信用的重要内容。
5.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机制。鼓励保险业社会组织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国际保险标准跟踪,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流。
(三)优化标准体系、扩大标准供给。
优化和完善保险标准体系。对“十二五”保险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由基础类、业务类、信息交换类、信息技术类4大类、14个子类标准调整为基础类、业务类、管理类、信息技术类、数据类及其他类6大类、23个子类标准,使现行保险业标准框架更加科学、充实,更符合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
扩大新技术领域标准供给。针对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制定配套标准,促进新技术应用的推广。制定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对车联网数据采集和分析活动所涉及的基础数据元的标识、名称、说明等内容进行规范;制定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规范保险电子签名平台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设计及安全要求;制定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标准,规范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中的应用,包括农作物面积、灾情快速评估、灾情精确评估等标准;制定保险移动应用信息安全基本标准,对保险移动应用建设时所应满足的信息安全提出基本要求。
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标准制定。加强健康保险等业务领域的标准供给,制定商业健康保险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商业健康保险疾病代码、保险手术代码标准,强化标准保障作用;建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及保险产品命名规范,对保险公司各级营销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保险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提高规范程度,维护行业形象;开展信息披露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对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原则、程序、方式、内容、时效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所承担的责任等进行规定,形成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基本规范。
加大信息化及基础设施标准建设。持续加强保险信息化相关标准建设,重点开展数据中心建设、网络建设、移动应用信息安全、灾备与应急预案、信息化绩效评价等相关标准的制定等;加快开展行业信息共享平台等重大项目所需标准的研究制定,形成相应的标准支撑。制定保单要素信息系列标准,规范行业信息平台登记的各具体险种的保单要素信息标准。
此外,根据“十三五”期间保险行业发展及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随时补充制修订相关标准。
专栏4 已启动保险行业标准列表
1.保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制定)
2.保险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制定,拟报国标)
3.保险业车型识别编码规则(制定,拟报国标)
4.保险业IT审计规范(制定)
5.保险行业企业财产保险标的分类标准(制定)
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指引(制定)
7.社保数据交换规范(制定)
8.机动车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修订)
9.产险单证(修订)
10.寿险单证(修订)
11.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修订)
12.保险术语(行标上升为国标)
专栏5 待启动保险行业标准列表
2016年
1.车联网基础数据元目录
2.保险电子签名技术应用规范
3.基于遥感技术的农业保险精确承保和快速理赔标准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上升为国标)
5.医保数据交换规范(待修订)
2017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准(系列标准1)
2.保险公司网络建设基本规范
3.保险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基本要求
4.保险统计信息分类标准
2018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准(系列标准2)
2.商业健康保险疾病代码
3.商业健康保险手术代码
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
5.保险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基本规范
6.保险移动应用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2019年
1.保单要素信息标准(系列标准3)
2.保险公司数据中心建设基本规范
3.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规范
4.保险征信基本术语(修订保险术语)
5.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规范
2020年
1.保险业信息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
2.保险营销服务机构命名规范
3.保险产品命名基本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从各自业务条线出发,积极提出监管业务标准需求,推动标准贯彻落实,各派出机构要统筹做好辖区标准化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保标委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承担和参与保险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加强保险标准应用实施。行业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动标准落地实施,促进信息共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等工作,承接做好市场主导类标准制定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