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第100号公告,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公布最终裁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其中,台湾地区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征税6.0%,其他台湾地区公司征税56.1%。马来西亚的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征税12.7%,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和其他马来西亚公司征税26.7%。美国的欧季亚公司征税52.2%,伊士曼化学公司、道化学公司、巴斯夫公司和其他美国公司征税139. 3%。
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此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9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8年9月4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