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全文

   2017-01-02 互联网8330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  
    第十六条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