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

   2017-01-02 互联网8900

  8、按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9、按照规章提取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和基本折旧基金;
  10、制定设备综合管理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11、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完成设备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2、负责对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办理特大设备事故的上报工作;
  13、组织制定所属各级单位的职责范围。
 第13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必须建立设备监察制度,监察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14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做好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重视和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15条 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购置设备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各单位购置进口和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16条 自制设备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应当有设备管理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方可组织验收。
 第17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对进口设备的选型、考察工作。进口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设备到达后,要认真点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18条 设备管理范围是:凡符合国家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设备。
 第19条 设备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图纸、说明书、履历簿及原始资料等)。
 第20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制度、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21条 动力、起重、运输、压力容器等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22条 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完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封存与启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权限,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23条 设备租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核收费用。
 第24条 对多余闲置设备应及时调剂,设备调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调出设备应保持完整,并将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一并移交。
 第25条 设备报废应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和报废条件,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已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能用的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
 第26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要齐全准确,并认真做好设备固定资产创净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事故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27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的数量、分布、技术状态和基本情况,作为研究制定有关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的依据,各单位要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机械动力设备年报要逐级汇总,按时报部。
第五章 使用与保养
 第28条 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29条 使用设备必须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并定期考核。无操作证者禁止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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