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0号)
为鼓励摩托车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产品,简化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减轻用户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免检办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鼓励摩托车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产品,简化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减轻用户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已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 "新车注册免检")。经考核,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以及受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定地达到国家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要求,且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该企业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可认定为新车注册免检产品。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企业和产品管理工作,并核准新车注册免检的企业和产品。
第二章 免检条件
第四条 获得摩托车新车注册免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VIN(以下简称VIN)等行业管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二)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受托企业)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产业发展政策,具备并能保持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具体要求参照《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10号)附件一中第四项第8-29考核条款。其中有关成品车终检检测线的检测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