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

   2017-01-02 互联网3370

  (1)样车制动、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前后轮偏移量、车速表误差、喇叭声级以及怠速排放检验项目是否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相关标准要求。现场检验利用企业的检测设备进行; 
  (2)样车的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是否与《公告》批准状态相一致; 
  (3)关键零部件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供应商是否与《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相一致。 
  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两辆样车均合格时,可判定该项目合格。 
  2.在销售市场(经销商处)抽取样车,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核定样车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等是否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 
  市场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如车体结构、发动机等)的摩托车,抽取的样车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市场抽样不受样本容量限制。样车抽样数量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并按标准中规定的一致性指标判定。对于标准中没有规定一致性抽样和判定方法的检验项目,当样车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若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可判定该项目合格。 
  第十一条 审查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向中介机构提交免检现场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通过: 
  1.企业在遵纪守法、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况; 
  2.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出现否决条款不符合,或一般条款的不符合率超过20%; 
  3.任一车型现场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或状态核定出现不符合情况; 
  4.任一车型市场抽样送检结果为不合格,或状态核定出现不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新车注册免检考核报告。 
  中介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结果。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免检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新车注册免检审查的企业及产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并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未通过新车注册免检条件现场审查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 
第四章 免检产品发生变更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新车注册免检的产品(以下简称免检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场地转移等)时,需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安排对现场条件进行补充审查。 
  第十六条 免检产品因企业生产、检验等条件发生变化需修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时,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备案,同时说明原因及理由。 
  当免检产品发生涉及到《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相关内容变化时,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报送《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并书面说明变更情况及理由,包括提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有关《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变化及需进行的相关验证试验要求详见附件四。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安排针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第十七条 对于产品获得免检之后,企业申报的摩托车新产品,若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能够满足车型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要求,所增加的新车型可视为免检车型,但该车型将作为今后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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