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实施办法

   2017-01-02 互联网3370

  1.能保证全部产品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指《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及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的检验。其中,线内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制动力(对正三轮摩托车还应包括后轴制动力过程差最大值)、前照灯发光强度及照射位置、前后轮偏移量、车速表误差和喇叭声级。 
  2.在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每辆摩托车产品下线检验记录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一,检测数据应满足三年以上存档(纸面或电子)的要求。 
  (三)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所有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持续、稳定地满足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技术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及总成的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及供应商与《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内容一致。 
第三章 申请、审查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摩托车生产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独立生产企业(指在《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以下简称独立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受托企业(专业生产三轮摩托车企业暂除外);申请新车注册免检的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的全部车型(三轮摩托车暂除外),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全部车型。 
  新增独立企业在获得摩托车生产准入一年以后方可申请新车注册免检;已获新车注册免检资格企业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获得准入的一年内不能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需在一年之后两年之内由母公司提出新车注册免检申请并通过免检条件审查,如不能通过,暂停母公司新车注册免检资格。 
  第六条 企业申请新车注册登记免检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摩托车生产企业新车注册登记免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请免检车型的《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 
  上述《摩托车产品规格参数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与企业申报产品《公告》和申请生产准入时提交的内容相一致,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及理由,并提供相关验证资料。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合理性。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有关检验内容及检验频次的基本要求详见附件三。 
  第八条 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由中介机构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审查组由车辆行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人数和时间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和车型数量确定,一般为每一生产场点8-10(人•日)。 
  第十条 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遵纪守法情况审查。现场审查了解企业开发生产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使用管理、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 
  (二)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按照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中的第8-29条款要求逐条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是否有效执行; 
  (三)通过在生产现场和销售市场抽取摩托车样品检查产品一致性。 
  1.生产现场抽样及检验:企业《公告》内60%以上的车型应具备抽样条件,每种车型的抽样基数应不小于20辆。现场审查时,每种车型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车中随机抽取1辆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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