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7-01-02 互联网8400
核心提示:(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部门发布国经贸质[1998]123号)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部门发布国经贸质[1998]123号)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音、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  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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