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7-01-02 互联网8320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但应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因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早期磨损和故障,如农民购机后运输途中装卸不善造成的损坏、使用条件超出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超速超负荷使用、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磨合运转、检修、调整、紧固,内燃机匹配不合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等; 
  (二)因自行改装、自行调整、拆卸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不允许自行调整、拆卸的部位和零部件造成的故障; 
  (三)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货票,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 
  (四)三包凭证或者发货票上的产品规格型号与要求三包的产品规格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发生故障后,未保持损坏原状,或者未征得销售者、修理者同意,自行处置使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但有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的除外; 
  (六)因驾驶人员、操作人员未依法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书而造成的故障;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向农民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未订立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追偿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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