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7-01-02 互联网8320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井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货票和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产品仍在三包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农民仍然可以享受三包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的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O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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