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960317
【实施日期】 19961001
【内容分类】一般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