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2017-01-02 互联网978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权利向节能主管部门反映节能监测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部节能监测中心和各节能监测站从事监测工作时参照机电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测试工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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