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2017-01-02 互联网3460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六) 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 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 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 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 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 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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