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9月施行 付费搜索广告须显著标明

   2016-08-13 金陵晚报佚名1280
核心提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就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宣传和落实相关举措召开媒体通气会。

  付费搜索广告要求显著标明不少网友都有这样的体验,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医院名称,排在前几位的常常是一些不相关的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电商网站里搜索商品,在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对于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哪些是付费搜索结果,哪些是自然搜索结果,网友们常常分不清楚。对此,《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麻丽梅在通气会上解释,目前在互联网上,有的叫商业推广,有的标了广告。根据《暂行办法》的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也就是说,从9月1日开始,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这两个字,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如果不标注的话,就和《广告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弹窗广告确保一键关闭还有网友在上网时深受弹窗广告困扰。“虽然弹窗上也有‘关闭’二字,但是真正去点击时并不能关闭,相反却跳转到另外一个链接。”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又难以关闭,引发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予以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大V发布广告如何管理?

  《暂行办法》对广告发布者,也就是各类推送、展示互联网广告的平台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如今,微信朋友圈各类广告风靡,对此,麻丽梅介绍,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我们市局在互联网广告监管这项工作上绷紧‘责任’这根弦,做到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确保《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地生根。”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建设的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在9月1日正式试运行。南京市工商也将依托总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总局网络监测平台以及市监测和服务平台,加大对互联网监测力度,为互联网广告执法提供广告资料采集汇总、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等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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