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九条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一)银行资信证明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提供原件,也可提供该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
(三)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业绩合格。
第六章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条评标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将加盖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国内中标产品即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买方(自行招标时)或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或复函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评标报告审核后,招标机构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三条买方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供货合同.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招标文件已经审定擅自修正、更改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六)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据本办法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规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