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17-01-02 互联网9800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买方如委托招标,需与具有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将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收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折扣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需有买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六条商务评标要求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七条技术评标要求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主要指标的,应予废标。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第二十八条价格评标要求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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