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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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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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中央银行准备长期持有一种作为国际清偿力的货币。传统的储备货币是美元,英镑和(范围较小的前法属殖民地)法国法郎。一种典型的储备货币发挥好几种作用:交易货币(作为周转资金用);干预货币(中央银行用以进行干预活动);资产货币(用以持有私人资产);标价货币(用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标价)以及钉住货币(用以联系其他货币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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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关贸总协定中“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缔约各国,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以改正过份依靠初级产品的缔约国。是与“处于发达阶段”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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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处理剩余农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在消除剩余农产品时应“有秩序地进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而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本来就低的情况下,更应如此。2.在赠与价格处理农产品方面。各国不应给正常的国际贸易与生产带来有害的干扰,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和生产的“有害干扰”时,应考虑与该农产品相关的其它因素,如可能产生的新消费集团,以及取代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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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仅指以商业行为为目的,能够在海上(包括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这种船舶的特点是:(1)必须专以商业贸易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军舰、公务船、海船和灯船等。但有的国家的立法(如前苏联的海商法典,也有将捕鱼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内);(2)必须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坞,以及不符合一定规格的船舶,例如总吨数不满二十吨的机动船舶或摇橹船等都不包括在内。海商法中的船舶还需具有下述不动产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动产性是指船舶虽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视为不运产。对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有关动产买卖的法律,不适合于船舶买卖;(2)人格性是指船舶类似自然人的人名、国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须有名称、国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国籍可分为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依其经营方式可区分为班轮,不定期轮和租船;依其用途,可区分为客船、货船和客货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