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