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处理违规程序

   2017-01-02 互联网10190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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