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布鲁塞尔公约)

   2017-01-02 互联网9250
核心提示: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估价原则   在起草布鲁塞尔价格定义及其注释前,欧洲关税同盟小组制定了布鲁塞尔估价原则,共有九条。价格定义体现了这些原则。现将这九条原则归纳如下:  1.海关估价应遵循符合商业习惯的平等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布鲁塞尔公约)估价原则

   在起草布鲁塞尔价格定义及其注释前,欧洲关税同盟小组制定了布鲁塞尔估价原则,共有九条。价格定义体现了这些原则。现将这九条原则归纳如下:

  1.海关估价应遵循符合商业习惯的平等和简单的原则,应尽量依据商业单证进行。这条原则首先要求海关的估价方法符合商业习惯,不得使用武断或虚构的价格。鉴于大多数的贸易都是正常的商品交换,它要求海关尽可能依据商业单证来估价。其次,它要求海关的估价手续是简单的,海关估价不应妨碍货物的迅速验放。

  2.海关估价制度应当为进口人易于理解,并具有相当的透明度,使进出口人能事先根据海关规定,有一定把握地将海关的完税价格算出来。

  3.海关估价应保护诚实的进口人的正当利益,抑制由于低报、伪报价格等不正当行为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这条原则认为,如果海关接受了低报的价格,不仅使国家少收了税款,还损害了如实申报的进口人的利益,使其无法在市场上进行平等竞争。

  4.当海关认为所申报的价格可能有误时,应迅速准确地核实情况,以便正确执行海关估价规定。进口人与海关一旦发生估价争议,解决争议的程序应是简单、迅速、平等、公正的。

  (三)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ation,简称BDV)

  根据《估价公约》附件一第一条规定,从价计证关税时,应使用正式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即货物完纳关税时,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的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货物的销售价格,作为海关估价。

  这个估价定义是一种理论的、抽象的价格定义,它的核心在于正常价格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时,所使用的价格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售价。根据这个定义,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所接受的价格,这三个条件是:①必须是货物正式销售的价格;②价格是在充分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形成的;③买卖双方没有特殊经济关系。

  1.“正式销售”的概念。销售是指一种商业销售,在海关估价定义这个特定的范畴中,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如果与进口货物无关,也就是说不是作为向进口国出口的货物的价格,因而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二是指该价格涉及的货物是在进口国正式进口的货物,因此,特殊贸易形式的进口货物(寄售货物、保税货物等)和不发生实际支付的货物(样品、保修零件、礼品),其价格都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2.“充分竞争”的概念。所谓“充分竞争”的市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有两个含义:①它是一个由供求关系支配的市场,市场上有许多自由的买方和卖方,有关货物的供给在两起以上;②买卖双方之间绝对不存在任何抑制竞争的义务、协议和惯例。

  据此,垄断的或已被分割占据的市场不具备充分竞争的条件。

  3.“特殊经济关系”的概念。所谓特殊经济关系是指除买卖双方销售关系以外的其他经济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买卖双方的贸易。按《估价公约》附件一第二条第2款规定,如果两者之一直接或间接地在对方企业或财产中占有股份,或者两者在某一个或若干个企业财产中共同占有股分,或第三者在两者的企业财产中均占有股份,那么,两者则应视为有特殊经济关系,特殊经济关系具体形式为买卖双方行政管理、业务经营和财政金融依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为母子公司的关系、买卖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买方为卖方独家代理的关系等等。

  价格定义除了对价格作了规定以外,对影响价格的几个基本要素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时间(Time)。货物的价格是随时间而波动的,也就是说,时间是影响价格的因素之一。为了建立一个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的统一估价标准,应在定义中对时间这一因素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把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作为认定“正常价格”的法定时间,不能达到适用全部进口货物的目的,特别是在货物不是以销售方式进口(如寄售货物)或销售合同没有具体日期的情况下,统一的目的更难实现。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价格定义中明确规定,缴纳进口关税的时间即为“正常价格”的法定时间。估价时应该使用这个时间内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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