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等相关情况发布会召开

   2016-08-04 国新办佚名10060
   【光明日报记者】我们看到网约车《暂行办法》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我们想问问,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不能解决此前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谢谢。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 刘钊】这个我来回答,网约车《暂行办法》作出了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这是三个基本的条件。   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服务的新业态,满足了当前群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约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第三,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   因此,对于有这些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暂行办法》规定一律不得从事网约车服务。另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定网约车驾驶人从业的其他条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谢谢。   【中国交通报记者】我想问刘小明部长一个问题,刚才您提到去年征求意见阶段征求到了几千条意见,也都逐一做了梳理,并向社会做了公布。这次正式发布的两个文件针对这些意见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谢谢。   【刘小明】对这次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社会关注度之高,是我们开始预料到、也没有预料到的,因为它确实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出行。现在全国拥有出租汽车是139万辆,每天运送1亿多人次,所以出租汽车是一个很重要的民生行业。   去年10月10日—11月9日,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以后,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会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梳理,大家可能说你们是不是真的逐条,我们讲的是搜集到5008份意见,整合起来是6000余条意见,我们确实非常认真的把每条意见都由团队进行了梳理,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特别是就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到我们对文件的修改上,这里我简单把一些主要的修改内容跟记者朋友们介绍一下。   因为这两个文件首先是对《指导意见》的修改,首先增加了改革的指导思想,10月10日的《指导意见》中体现了指导思想,但是没有明确提出来。为了更好地让社会各界能了解我们这次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也就是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们进一步凝练了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   在这次的指导思想中,我们借助于“互联网+”行动这样一个契机,以增量来带动存量的改革,使得传统出租行业,也就是巡游车实现转型升级,同时使得网约车能规范发展。这是第一个修改。   第二个修改,我们调整了整体的框架结构,进一步理顺了内容的层次和逻辑关系,突出了改革的重点,将改革任务梳理为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人合乘以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四个部分。其中,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分为改革经营权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对网约车管理方面,一方面是鼓励网约车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网约车的行为。在整个内容上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使整个关系更加明确,特别是私人小客车的合乘,有媒体朋友觉得它和网约车是什么关系,怎么在这里进行规范。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网约车平台都兼有专车、快车、合乘(顺风车)和巡游出租汽车多种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专车和快车,和合乘(顺风车)的界限不是很清晰,所以在《指导意见》中进行了明确。   第三个修改,体现了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事权,坚持属地管理,在制度设计上给地方发挥主动性留有了足够的空间和余地,体现了因地制宜和因城施策,就是我刚才回答的第二个问题。   《暂行办法》进行的修改是比较多的,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出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出新业态的特征。   二是关于网约车车辆报废标准的问题。建立了新的按里程报废的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因为大家知道,对传统的出租汽车,八年是强制报废的,我们考虑到网约车接单,不像巡游车一直在路上跑,跑的量不会很大,也尊重公众的意见,所以八年以后没有达到60万公里的,可以转成社会车辆进行使用,当然那个环境下也需要经过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才可以。   三是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管理暂行办法》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来是明确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网约车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是兼职的、灵活用工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更多采用了灵活用工的处理方法。   四是关于优化了许可程序。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也就是说,我们对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工作,线上的部分,因为网约车的特点,一点接入全网服务,平台公司在他的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当然审核的过程中需要和网信、工信、公安、人民银行等共同组织,对线上能力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其他地方都可以用这个。然后到属地进行许可,主要是对线下部分,为什么要对线下部分进行许可?因为出租汽车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服务于一个区域,区域性经营的特征,出现一些经营性的服务纠纷时,必须属地要有实体的存在,所以相应的对车辆、驾驶员、属地的能力要进行审查,这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乘客的利益。同时,这次改革过程中又方便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申请。   五是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安全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暂行办法》为加强网约车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规定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的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三,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必须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流向国外。   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还对网约车的标识,对促销奖励方案提前公告,对租价、价格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有宽的,也有严的,原则就是更加适应于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更加体现鼓励创新,更加体现以乘客为本,管住底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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