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验收评价工作科学、公正,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安排的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章验收评价工作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方案的验收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推荐单位(包括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或总部)或选择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验收工作(以下统称具体验收单位)。推荐单位负责所推荐实施方案验收评价的督促、协调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验收评价工作根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合同书、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年度组织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实施方案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第五条验收评价具体内容包括:
(一)实施内容是否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及应用情况是否达到批复文件2或合同书(或标书)约定的要求。
(三)实施方案的实际投资情况。
(四)已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其他与验收评价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验收评价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视具体情况可采取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
第三章验收评价工作流程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推荐单位申报情况、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或合同约定、有关调整情况,制定年度验收评价工作计划。
第八条实施方案实施期满或按合同约定均应进行验收评价。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或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评价申请。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评价。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验收时间。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经推荐单位同意后以公函形式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延期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九条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评价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实施方案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概况、实施情况、目标和成果完成情况、成果应用及其社会经济效益、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评价材料。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报告,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成果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以及用户不少于3个月的使用意见;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示范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报告。
(四)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推荐单位收到承担单位验收评价申请报告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具备验收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向具体验收单位转送有关材料。对于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实施方案,推荐单位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限时补充完善材料。前期准备工作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推荐单位承担具体验收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验收评价质量和公正合理的前提下,简化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具体验收单位的不同,验收专家组分2种情况组建:一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验收时,从专家库选取专家4组建;二是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具体验收单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或总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时,具体验收单位自行遴选专家建立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组成原则如下:
(一)验收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相关各个方面(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1人;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实施方案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实施方案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评价工作;与被验收实施方案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本部门组织的验收专家组,以及本部门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或总部作为具体验收单位时,承担具体验收评价工作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具体验收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验收工作计划和推荐单位的书面验收申请,安排验收有关工作。验收专家组采用第六条所列验收方式,认真审查和质询。每位专家实名填写《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评价表》,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5低分再算平均分”的方法确定综合得分,形成实施方案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签名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主要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和方案终止四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实施方案考核目标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且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者,为验收通过。
(二)限期整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可按第十五条规定整改后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1.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75分;
2.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实施方案,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强基工程重点方向目标、实施方案以及合同书约定目标。
(三)验收不通过。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再次验收后,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75分;
2.项目在实施期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出现未实施,或未完工,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验收过程中发现在实施方案申报、评审或招投标等实施方案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以上3、4、5项情况为否决项,有此三项情况之一者不再接受再次验收申请,直接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
(四)方案终止。关于方案终止的情况见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五条一次验收未通过的实施方案,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5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实施方案调整分别履行以下手续: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报推荐单位同意。
1.实施过程中发生内容更改、负责人更改、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强基工程重点方向目标、实施方案以及合同书约定目标;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实际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
3.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需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1.实施周期延期超过12个月;
2.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年度重点方向的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调整完成目标标准;
3.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
4.总投资减少额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
对于实际总投资规模减少的,按实施方案批复或签订合同当年的支持比例相应降低后续资金的拨付总额。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实施目标,承担单位申请方案终止的,须向推荐单位提交《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终止申请书》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必要材料,由推荐单位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终止的实施方案进行现场考察或专家评价,出具最终意见。后续处理如下:
(一)可终止。参照“第二章、第三章”有关内容对实施方案进行验收评价,出具验收评价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中国工业强基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停止对其后续资金的下拨,并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其中,因市场或技术原因申请终止的,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决算8审计报告,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不足已下拨专项资金4倍的,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
(二)不可终止。承担单位愿意继续实施的,准许其在实施期内或批准的延期时间内继续完成目标任务。承担单位不愿意继续实施的,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根据验收评价所反映的具体执行情况下拨后续资金。
(一)一次性验收通过,后续资金的下拨比例为100%;
(二)一次验收未通过、再次验收通过,后续资金的下拨比例为50%;
(三)验收不通过的,后续资金不再下拨。其中,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直接定为最终验收不通过的,或承担单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不足已下拨专项资金4倍的,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合同书要求,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向推荐单位如实提交上季度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在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推荐单位如实提交半年和年度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投资等安排的书面报告(可与季度报告合并编制提交)。承担单位定期汇报执行情况作为验收评价考核评分9项。推荐单位于每年4月20日、7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所推荐的实施方案的汇总情况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委托验收评价的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计划以一定比例抽查。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一)实施方案到期不申请验收或按规定不予验收的,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验收评价过程中,发现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专项资金使用有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或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成果的,取消其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四)推荐单位在实施方案推荐和验收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上述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载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种违规、违约行为,还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细则出台前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实施方案,其申请验收的时间以承担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或总部提出申请的实际时间为准;其中,实施方案有调整的,可在申请验收时一并提出调整申请。2013年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不涉及后续资金的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