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暂行办法》,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选择自主创业,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为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我省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促进失业人员上岗就业。根据办法,失业人员申领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身份证、自主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申领表等。失业人员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对于吸纳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我省还将予以就业安置补助。享受条件为: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1年,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金额;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用人单位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