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自贸区51项法规调整(全目录)

   2016-07-21 中国政府网佚名6540
2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矿井瓦斯利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1.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2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6.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2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2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9.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3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34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3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34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3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3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3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商出资比例、投资比例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38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三)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39《印刷业管理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十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40《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4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第六条第四款: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特殊要求,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4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六十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5《旅行社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46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47《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48《盐业管理条例》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暂时停止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外商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领域从事风险勘探和设立采矿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一、进一步开放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三)外商投资从事风险勘探,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六)外商申请设立采矿企业,须经外经贸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采矿权。--50《直销管理条例》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5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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