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推共享单车实名制 违规影响个人信用

   2017-03-20 现代快报佚名10290
核心提示:  乱停乱放一直让共享单车备受诟病,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日前发布《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
 
  乱停乱放一直让共享单车备受诟病,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难题。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日前发布《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意见稿 "),意见稿中拟规定,共享单车使用需要实名,12岁以下儿童不能用车,乱停乱放、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等行为或将影响个人信用等。
 
  热点问题将有答案
 
  谁来管
 
  根据意见稿,南京首先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担负起监督服务及监管责任。其中,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现代快报记者发现,与南京的网约车新政相同,市交通部门并没有对共享单车的数量实施管控。该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共享单车通过市场配置进行运力投放,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发布监测报告等方式,对运力进行动态监测和投放指导。
 
  怎么停
 
  共享单车到底该停在哪儿?现代快报此前曾报道过,为了规范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各种非机动车的停放,南京市城管局施划了不少绿底白边的 " 小清新 " 停车位。
 
  此次意见稿拟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志的设置,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区级政府也要做好属地范围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如何保证押金安全
 
  99 元、199 元、299 元,各色各样的共享单车都要缴纳数量不等的押金。不少市民也曾担心押金的安全问题。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稿提到,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都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同时,企业也需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保障资金和支付结算安全。在个人信息安全上,企业不能公开或擅自泄露注册用户个人信息。
 
  企业要在南京设分支机构
 
  什么样的共享单车才能进入南京?意见稿拟规定,在南京营运的共享单车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和投诉处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未在南京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南京设立分支机构。
 
  同时,进入南京的共享单车企业,要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运营模式说明等材料。已经进入南京的共享单车企业,要在意见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提供相关材料。
 
  先上牌再上路
 
  共享单车进入南京以来," 非法上路 " 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这一热点问题在意见稿中得到了明确体现,未来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网约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等工作。
 
  事实上,南京共享单车、电单车上牌工作已经做在了前面。3 月 7 日下午,南京市车管所上门为首批 3000 辆 7 号电单车办理了上牌业务。南京另有 5 家共享单车企业,即摩拜、小蓝、町町、ofo、宝驾,也已经向南京车管所申请办理 14 万余辆共享单车、电单车上牌手续。共享单车将上普通自行车牌照。
 
  用户需要实名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要求共享单车的用户要实名制注册,同时,共享单车企业不能向未满 12 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此外,为了保证使用者的安全,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应提供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意见稿对自行车也做了详细规定。车辆不仅要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还要具备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同时还要依法登记上牌。
 
  据了解,目前进入南京的摩拜、ofo、小蓝、哈罗、町町、7 号电单车等品牌中,多数已要求用户在使用其 App 进行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此前省消协公布的调查报告,目前为使用者购买保险的并不多。由此看来,各单车企业要合法进入南京市场,仍有不少 " 硬件 " 需要完善。
 
  提醒
 
  故意破坏、违规停放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共享单车可以随意停放,方便了不少市民。可是有的市民停车太随意,有的直接扔在花坛里,还有的把车骑上了树。不止如此,为了骑车更方便,还有人直接把车骑到自家楼下,共享单车变成了 " 私家车 "。以后,可不能这么任性了。意见稿拟规定,使用者要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不得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此外,此次意见稿还对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如果市民故意损坏、盗窃网约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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